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7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73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谷崧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谷崧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王梅燕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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