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94號聲請人 黃榮賢
2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屈東方 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應陳報履行同居地,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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