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9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9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9502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1紙,㈡相對人乙○○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98年12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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