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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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17號上訴人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麗珍 即隆昇企業社間因108年度建字第
117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0萬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
5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鄭敏如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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