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四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五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方美雲附表:發行公司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九一-ND-二四七o九-九,一千股。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九一-ND-二七o三o-八,一千股。
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九一-ND-二八五四七-二,一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