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繼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施惠敏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拋棄繼承事件因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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