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王朝福 被告家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惠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日年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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