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2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原因犯行使偽造文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復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均判決駁回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減為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其後又因犯幫助詐欺罪,復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減為有期徒刑七月確定,並與上開行使偽造文書罪有期徒刑六月,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於民國97年
7月30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98年4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