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1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東城 債務人 高筱婷 債務人 胡仕銘
一、債務人高筱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三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高筱婷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胡仕銘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