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謝宏明 被告 鄧少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6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劉致欽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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