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155號聲請人 陳輝雄 相對人捷運學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湘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定,依職權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非訟事件之裁判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所為裁定,漏未諭知聲請程序費用之負擔,顯有裁判脫漏之處,為此依職權為補充裁定諭知聲請程序費用之負擔。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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