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74號聲請人 李莉馨 代理人 李棟梁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