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8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8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筱喻
張水珍李添喜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5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筱喻、張水珍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添喜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筱喻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330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98年6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張水珍則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356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8年7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2人猶不知悔改,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上游組頭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及意圖營利之單一犯意聯絡,自103年1月31日起至同年2月11日止,由陳筱喻、張水珍提供位於新北市○○區○○街○○號2樓之租屋處,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接續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前來下注簽賭。其賭博方式為:賭客可任選2組至4組號碼(俗稱「二星」、「三星」及「四星」),每注簽賭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80元,再以賭客所圈選之號碼核對當期之香港六合彩、臺灣大樂透及今彩539中獎號碼,如簽中者,可獲得5,600元至數十萬元不等之彩金,如未簽中,賭資悉歸該上游組頭所有,陳筱喻、張水珍則可自每注抽取2元作為報酬,以此牟利。李添喜即基於賭博之犯意,於103年2月11日晚間18時許,在陳筱喻、張水珍所提供之上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內,以前述方式,下注簽賭而賭博財物。嗣於103年2月11日晚間18時5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均屬陳筱喻及張水珍所有,供其等經營賭博所用之物。
二、證據:㈠被告陳筱喻、張水珍及李添喜分別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現場照片6張、不動產租賃契約書影本1份。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筱喻、張水珍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
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以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上游組頭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陳筱喻、張水珍自103年1月31日起至同年2月11日止,提供上開居所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處所並聚眾公然賭博,乃基於單一犯意,在密接時間、相同地點所為,所侵害者復為同一之社會法益,在法律評價上,應僅各論以接續犯之法律上1罪。又其等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1罪處斷。
㈡核被告李添喜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
㈢爰審酌被告陳筱喻、張水珍所為助長投機風氣,有害社會善
良風氣,且其等前均曾因經營賭博而為警查獲並移送究辦,竟猶不知悔改,再犯相同類型之本案,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被告李添喜則沈迷賭博,心存投機,自我控制能力薄弱,惟被告3人均已於偵查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其等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屬被告陳筱喻及張水珍所有,供其等犯本案之所用或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於編號5、6所示之物,被告2人於警詢、偵查中均否認所有,辯稱:其等承租房屋時屋內即有該些監視設備等語,衡情非無可能,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該些物品之歸屬,又非違禁物,故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香港六合彩簽單│13張│├──┼───────────────────┼───┤│2│六合彩簽單及臺灣大樂透簽單│5張│├──┼───────────────────┼───┤│3│帳單│1張│├──┼───────────────────┼───┤│4│計算機│2台│├──┼───────────────────┼───┤│5│監視錄影器│1組│├──┼───────────────────┼───┤│6│監視器鏡頭│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