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40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40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4011號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甲○○
樓之1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捌萬陸仟參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①壹拾柒萬陸仟壹佰參拾肆元②壹拾貳萬肆仟肆佰捌拾柒元③壹佰貳拾捌萬伍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①九十七年五月八日②九十七年六月八日②九十七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四點六四②六點六八③四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九十七年六月九日②九十七年七月九日③九十七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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