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8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8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48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宇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06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宇萍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梅錠壹顆(含袋毛重零點玖陸公克,因鑑驗取用零點零伍壹壹公克,驗餘毛重零點玖零捌玖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時間、數量、原因、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梅錠1顆(含袋毛重0.96公克,取樣0.0511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毛重0.9089公克),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情,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2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為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考量執行便利及效益,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爰一併沒收銷燬;檢驗取樣之部分,業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0633號被告吳宇萍女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鎮○街000巷0弄0號4樓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宇萍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7年9月1日21時許,在位於新北市樹林區之「好樂迪KTV」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 婷婷 」成年女子取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梅錠1粒(含袋毛重0.96公克)而持有之。嗣於同年月5日21時5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前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上開梅錠1粒。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吳宇萍矢口否認有何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辯稱:當時是一位叫「婷婷」的朋友,於107年9月1日21時許,在上開「好樂迪KTV」內請伊2塊梅片,當晚伊吃了1塊,另1塊伊放在包包內,伊不知道那是毒品云云,然前開扣案之梅之錠,經送請鑑驗結果,業已判定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9月1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片等附卷可憑,被告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另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梅錠1顆(含袋毛重為0.96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毀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檢察官陳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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