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60號
聲請人
即收養人丁○○
丙○
聲請人
即被收養人乙○○地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未成年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收養人丙○之身分證明文件或居留證影本。
二、被收養人之大陸地區戶籍資料(例如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
身分證)正本。
三、大陸地區許可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之收養登記證正本。
四、被收養人生父甲○、生母戊○之大陸地區收送文書地址。
五、被收養人生父甲○、生母戊○之出養同意書正本。
六、收養人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
七、收養人之工作、薪資、當年度扣繳憑單或財產證明文件正本。
八、收養人近六個月內之健康檢查表正本。
九、上開文件若係於大陸地區作成,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驗證;且應提出正本,不
得以影本代之。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
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