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5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35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35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98號,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26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明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述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過輕微,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參照)。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始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認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其理由非屬具體,其所為上訴,即不符上訴之法定要件,自得逕行判決駁回,無定期命補正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599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㈠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即被告甲○○之自白、臺北縣政府警
察局新莊分局偵辦毒品案被移送者姓名及代碼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8年4月17日UL/2009/40169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為據,認定被告確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且為累犯,而分別量處有期徒刑9月及5月,並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年,均已詳敘其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之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並無任何不當或違法之處。
㈡被告收受判決後,於98年8月24日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其
上訴理由對於原判決採證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爭執,僅以:被告家中突遭變故,弟弟與母親相繼過世,只剩被告與年邁父親相依為命,父親罹患封閉式肺結核及肺積水,如受風寒或任何傳染病即有生命危險,被告須扛起家中經濟來源及照顧病弱父親,且被告有心要戒除毒癮,已報名參加政府所推動之簡愛計畫,爰懇請本院給予被告自新機會,被告願以罰金及社區勞動服務來折抵刑期等語。惟考諸其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以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至原審判決就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部分,宣告刑為有期徒刑9月,並非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依法乃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條參照),揆諸首揭說明,自難謂其上訴書狀已敘述具體理由。綜上說明,本件被告上訴無具體理由,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陳恆寬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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