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7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玉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七.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叁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陸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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