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1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興國際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七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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