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742號債權人元氣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國慶 債務人 沈柏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於民國105年8月至106年7月為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十九樓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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