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715號債權人 丁雪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治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邱治溪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