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534號
原 告 香格里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瑜
被 告 李強華
訴訟代理人 李莫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九年度訴字第四七八四號事件民事
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管理費,請求被告給付,被告
則抗辯原告法定代理人資格有疑問,已起訴請求確認原告主
任委員之身分資料等語。
三、經查:被告曾以原告法定代理人選任程序有瑕疵為由訴請確
認「吳瑜」非原告法定代理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
訴字第4784號),該訴訟應為本件之先決問題,此為兩造所
不爭(參見本院110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並有被告提
出起訴狀繕本可佐,為免判決歧異及節省當事人開庭之勞費
,本院認於該事件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
必要。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