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19號聲請人 陳勇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龍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龍輝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0,000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7,2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今債務人尚有新臺幣3,689,673元之債務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后里區金社庄6057,917.932分之10重測前:金城段488地號2臺中市后里區金社庄6075,290.832分之10重測前:金城段491地號3臺中市后里區金社庄611352.2632分之10重測前:金城段514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