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5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05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素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零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