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6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二、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罰金刑部分,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