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245號原告 黃德松 被告 林朝淇
張凱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年度審簡字第19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林朝淇及張凱智因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773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7年度審簡字第190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黃德松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