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告長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八八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李育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