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61號原告翁恭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陳明玉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249,960元【計算式:2,249.9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500元×應有部分2/3=2,249,9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
㈡請檢附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㈢請提出被告侯陳明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
被告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被告之除戶謄本、人工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
㈣請提出系爭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彩色
照片、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號碼與照片、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舉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