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緝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緝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清川文雄(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5年度偵字第16958號、85年度偵字第24912號、85年度偵字第00000號、85年度偵字第26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平成28年即民國105年10月9日死亡,此有日本戶籍證明、火葬許可書、中華民國文件證明、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106年度他字第48號卷第9至13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莊書雯法官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