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5號抗告人 王慧瑜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簡淑繁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