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581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五八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九
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罰金捌仟元,如
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右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中之自白⑵女工 張瓊月 於警訊之陳述⑶現
場檢查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被告罪證明確。
三、按除經取得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實施晝夜三班制,安全衛生設施完善及備有女工
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及具有法定原因者外,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
時之時間內工作,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違反前開規定,
並無何緊急情勢,乃令女工於禁止時間內工作,應依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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