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53號原告 莊榮兆 原告與被告 黃宣撫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院已分別於民國101年5月3日及5月22日函請原告 陳報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在同年5月7日及5月24日合法送達原告,惟迄今未獲陳報,本件請求因屬財產權之訴訟而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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