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82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被告 潘開泰 (即 潘金龍 之繼承人)
潘慧萍 (即潘金龍之繼承人) 潘雲仙 (即潘金龍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訴訟標的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1萬6,6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2,278元,惟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萬5,258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可稽,原告溢繳裁判費2,980元(計算式:9萬5,258元-9萬2,278元=2,980元),是原告聲請退還前述溢繳之裁判費,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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