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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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聲保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魏華林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華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華林前犯殺人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嗣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88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至受刑人係大陸人士,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非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王俊彥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呂美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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