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5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乙○○共同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寶特瓶壹個、布塊貳條、打火機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條、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王 素 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怡 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11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