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告 周淑慧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吳意淳 律師
上列原告因被告 賴連鑫 所犯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490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40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