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605號聲請人 胡建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泳全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件請求範圍是否為本金及其利息一併請求?㈡請提出相對人陳泳全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