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8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建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1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建榮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俱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800元(聲請書誤載為2,800萬元,應予更正),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9年度偵字第24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本案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俱係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物品,有APPLE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2份(見警卷第14至18頁、第71至91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此部分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意旨另認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品,亦屬前揭應予沒收之物而併予聲請沒收。惟查,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充電頭(即電源轉接器),經送鑑定後,因其上並無標有美商蘋果公司之商標圖樣;附表二編號1至2、4所示之電池、傳輸線及面板等物,因鑑定人員需要美商蘋果公司提供更高階資訊,而均不予鑑定等語,有APPLE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見警卷第71頁)附卷可憑,自無從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則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品予以沒收,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㈢、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之1第
5項規定旨在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如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或犯罪行為人已自動賠償被害人,而完全填補其損害者,自不得再對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免犯罪行為人遭受雙重剝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91號判決參照)。換言之,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其他如財產犯罪,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亦屬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現金2,800元部分,固係被告於警詢中自動繳回,且供承係販售附表一編號8之仿冒商標商品犯罪所得等詞(見警卷第3頁)。惟被告嗣後業與告訴人美商蘋果公司達成和解,並支付賠償金美金1萬元完畢,有刑事陳報狀暨其所附之承諾書影本1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35至37頁),上開賠償金額既已超過被告本案犯罪所得金額,堪認本件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自不得再就扣案被告所有之現金2,800元予以沒收。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亦有未合,應予駁回。
㈣、員警換修面板時(即附表一編號8部分),併予購入之連接線(傳輸線)、電源轉接器各1件,雖同遭扣案,然既未經檢察官於本案聲請宣告沒收,依不告不理原則,此部分即非本院得以審究,併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美商蘋果公司Apple商標之│7件│││電池││├──┼──────────────┼──────┤│2│仿冒美商蘋果公司Apple商標之│13件│││傳輸線││├──┼──────────────┼──────┤│3│仿冒美商蘋果公司Apple商標之│23件│││充電頭││├──┼──────────────┼──────┤│4│仿冒美商蘋果公司Apple商標之│435件│││保護貼││├──┼──────────────┼──────┤│5│仿冒美商蘋果公司Apple商標之│123件│││面板││├──┼──────────────┼──────┤│6│仿冒美商蘋果公司Apple商標之│30件│││背蓋││├──┼──────────────┼──────┤│7│仿冒美商蘋果公司Apple商標之│140件│││排線││├──┼──────────────┼──────┤│8│仿冒美商蘋果公司Apple商標之│1件(警方購│││手機觸控螢幕面板│證物)│└──┴──────────────┴──────┘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電池│6件│├──┼──────────┼─────┤│2│傳輸線│6件│├──┼──────────┼─────┤│3│充電頭│1件│├──┼──────────┼─────┤│4│面板│29件│├──┼──────────┼─────┤│5│現金(新臺幣)│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