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6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陳俊雄 債務人 邱智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肆仟貳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貳貳貳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邱智勇為購屋需要訂借貸款一筆,金額新臺幣1,800,
000元,約定借用年限為20年,自民國96年9月26日起至民國116年9月26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茲債務人對陳報人(即債權人)截至104年3月26日止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214,
235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仍未還清欠款,依法債務人應負清償之責,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發給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王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