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1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19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彥安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年度偵字第142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彥安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顱內出血及肋骨多處骨折」,宜補充為「顱內出血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右側肋骨多處骨折」;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診斷證明書」,宜補充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衛生部樂生療養院等診斷證明書共6紙」;第2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宜補充為「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並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為本案證據;第10行行末,應補充「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蔡彥安於肇事後,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及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即向前往現場處理之員警表明其為肇事人自首並願接受裁判,始悉上情。」,並補充「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份(附於本院卷)」為本案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蔡彥安所為,係犯刑法第284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被告於開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未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告訴人受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於肇事後,即停留於案發現場,於其犯罪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坦承肇事等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份附卷可稽(附於本院卷),係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表示願接受裁判之意,並有訴訟經濟之效,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心存僥倖,明知開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卻未為如此而逕行左轉,致告訴人受有如聲請所指之傷勢,其違背注意義務程度不輕、其行為所造成告訴人等之傷害及痛苦程度、犯後亦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見本院卷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調解事件報告書),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褚仁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4270號被告蔡彥安男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5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彥安係職業貨車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蔡彥安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11時2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用小貨車,執行載貨業務,沿新北市○○區○○路往新北大道方向行駛,行經上址中平路與幸福路口欲左轉往幸福路時,適有 張千惠 沿上址幸福路人行道欲穿越該路口,蔡彥安本應注意駕駛車輛左轉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並應禮讓人行道行人先行,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左轉,致不慎撞擊張千惠,造成張千惠當場人車倒地,而受有顱內出血及肋骨多處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張千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彥安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診斷證明書附卷可憑,被告所犯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檢察官褚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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