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9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96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1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又燈泡吸食器壹組、吸管提撥器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曾於民國八十一年間因盜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確定,於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八十五年十月十三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復於八十八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再於九十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又於同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上開二罪經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四月,再於九十一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開二罪經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四月;另於九十一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上開數罪經接續執行,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九六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四六二九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嗣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後,再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0三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出所,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六0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竟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間某日起至九十四年四月九日十八時許止,在臺北縣三重市○○○路○○巷○○號二樓住處,以將安非他命置入燈泡吸食器內,燃燒產生煙霧之方式,連續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十四時許,在上址內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己施用安非他命所用之燈泡吸食器一組、吸管提撥器一支及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個。
二、證據:㈠被告甲○○在警詢時、偵查中之自白。
㈡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㈢扣案之燈泡吸食器一組、吸管提撥器一支及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個。
㈣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六0五號為不起訴處分書。
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被告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終了時係九十四年四月九日,已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施行後,應逕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理,合先敘明。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查,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末查,被告前犯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遞予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經強制戒治而受不起訴之寬典,對於施用毒品之違法性及可罰性,應有明確之認識,詎猶不知悛悔,復行施用毒品,並斟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個,因安非他命量微無法與塑膠袋析離秤重,應概認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燈泡吸食器一組、吸管提撥器一支,均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