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157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告 吳浚豪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小字第157號(111年度營小調字第518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下午1時56分
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謝靜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