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自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自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自字第5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易宗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汪裕坤 代理人 羅庭章 律師被告 莊政勳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3日所為113年度聲自字第5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5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是聲請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即為法律上所不准許者,依同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黃瑞成法官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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