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6號原告 王桂英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王 沈阿好 之全體繼承人」提起塗銷地上權登記之訴,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被告之真實姓名及送達地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
一、原告應提出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之資料勿遮掩)。
二、原告應提出地上權人「 王沈阿好 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如有已死亡之情形,則應提出其完整繼承系統表(含再轉繼承)及上開繼承系統表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提出正確記載上開被告姓名年籍資料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