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26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26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26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36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甲○○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賭具象棋參拾壹顆、棋盤壹個、賭資新台幣捌佰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賭具象棋參壹顆、棋盤壹個,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又扣案之新臺幣八百元,為被告犯賭博罪之賭檯上之財物,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崑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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