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告 黃泗江 (即 黃聯捷 之承受訴訟人)
黃淑姿 (即黃聯捷之承受訴訟人)
黃秋梵 (即黃聯捷之承受訴訟人)
黃桂紫 (即黃聯捷之承受訴訟人)
黃敏書 (即黃聯捷之承受訴訟人)
黃國哲 (即黃聯捷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被告 陳慶宗
陳慶宏
楊文宮
顏國雄 張明珠 (即 張貴珠 之承受訴訟人)
張朝明 (即張貴珠之承受訴訟人)
張金珠 (即張貴珠之承受訴訟人)
張榮湧 (即張貴珠之承受訴訟人)
張王美燕 張士耀 張士峰 張士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在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吳怡嫺法官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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