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87號原告 林郁宗 被告 王毛益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0分之29、同段72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下合稱系爭土地)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塗銷,經查系爭土地於民國106年1月份公告現值總額為22,542,835元(2,269.92×9,600元×29÷40+1,405.04×9,600元÷2=22,542,835元),高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600萬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600萬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黃千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