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145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畊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且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朱畊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