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4688號債權人 白曾素 語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法戎 、 陳沅增 、 陳冠之 、 李侑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陳沅增、陳冠之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
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