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59號原告 洪銘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68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萬2,1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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